一、机构职能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建设(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水利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建设(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水利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全区住房建设(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水利水务领域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建设(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水利水务工作的年度计划;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职能范围内的住房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做好辖区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配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处理有关私有代管、宗教等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完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直管公房管理各项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四)负责拟订辖区内道路、桥梁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负责对辖区内道路的开挖和依附于道路桥梁的管线审批,并负责开挖后的修复;负责辖区内储备地块前期开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辖区内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无障碍设施等)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五)负责辖区区管绿化的建设、改造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区政府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或参与区本级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备案管理;负责区政府下达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会审、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配合、协调、参与市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实施的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下达的实事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区海绵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参与古城保护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辖区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负责辖区建筑企业、家庭装饰企业、劳务类企业资质及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申报、年检材料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
(八)负责拟订全区水务工作相关规定和办法;指导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汛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及督查;承担区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雨水支管的日常养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市、区相关部门开挖、维修辖区内区管道路时所涉及的雨污水管网改造、维护工作。
(九)拟订区人民防空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负责指导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会同规划、审批等部门落实;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与指导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区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辖区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做好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的责任。
(十二)承担全区地震监测和震灾防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震灾评估管理,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
(十三)负责对委财务收支及建设、管理等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行政负责人
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管理处、公房管理处、住房保障处(物业管理处)、公用事业处(园林绿化办)、建设管理办公室(重点项目处)、建筑管理处、征收与补偿管理处、法制处(信息处)、水务处(节约用水办公室、河长制改革处)、人防处、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负责人为华建男。
三、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川路510号。
四、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五、联系方式:0512-6872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