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开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参与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有关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放心消费创建有关工作,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参与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行政检查和处罚。协助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落实全区标准化战略和规划,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拟订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负责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引导和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和组织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和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组织企业开展各级知识产权人才申报和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的业务工作、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指导服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
(十八)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九)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局重要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负责局文秘、机要、文电、保密、保卫、应急、档案、统计、信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承担重大课题的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工作,指导理论学会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经费、财务、装备、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编制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在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指导下,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组织、指导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制处。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对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全区食品生产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预警交流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处。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承担食品经营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配合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不合格食品(除农贸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食品经营和特殊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制度和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药品和化妆品的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质量问题处置和风险防控工作;配合实施质量抽查检验计划;配合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对全区药品和化妆品的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风险处置和风险防控工作;配合实施质量抽查检验计划;配合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场主体监管处(商标广告监管处)。拟订全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调查研究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相关无照市场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广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全区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八)市场合同监管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九)质量管理与监督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实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承担宏观质量管理、质量奖励工作。拟订全区生产领域重点监督产品目录,组织实施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拟订实施全区认证发展规划、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区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负责全区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全区认证行业发展;负责全区认证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拟订实施全区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全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认可与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技术活动;负责全区认可与检验检测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标准计量处。拟订实施全区标准化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协助组织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协助管理团体标准工作;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受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和放心消费创建有关工作。承担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的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答复和来访接待等工作;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开展1231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知识产权处。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工作计划;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地理标志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等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人才申报等工作。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牵头协调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的业务工作、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组织落实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以及商标战略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开展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内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推动和组织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和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知名商标品牌、高价值专利和地理标志培育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负责实施各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推动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指导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依法指导、监督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商标品牌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处。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负责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性质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
设立区市场监管执法大队,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副科级建制。主要职责为:承担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办理各类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参与反垄断执法调查;组织实施全区性相关业务工作的综合整治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指导协调局机关内设机构和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办案工作;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区域划分和工作需要,设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分别为火车站分局及沧浪分局、双塔分局、友新分局、吴门桥分局、娄门分局、桃花坞分局、苏锦分局、观前分局、虎丘分局、金阊分局、留园分局、石路分局、白洋湾分局等14个分局,其中火车站分局为正科级建制,其余为副科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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