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杨钢(身份证号:320503********0018):
经查,你存在将苏州市姑苏区肖家巷24幢201室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涉案房屋客厅西南侧储藏室卫生设施设备,停止作为卫生间使用,对你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姑住建罚决〔2025〕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姑住建罚决〔2025〕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苏姑住建罚决〔2025〕61号
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