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远(原姑苏区木景美容美发养生馆经营者):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冯庄村13x号
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姑人社察催字[2024]第5号)。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罚款15000元整(壹萬伍仟圆整)与加处罚款15000元整(壹萬伍仟圆整)共计30000元整(叁萬圆整)缴至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附件:《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姑人社察催字[2024]第5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姑人社察催字〔2024〕第5号
陈怀远(原姑苏区木景美容美发养生馆经营者):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冯庄村13x号
因你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3月9日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1. 你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7号)规定,缴纳罚款15000元与加处罚款15000元,共计30000元;
2. 你单位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814室 邮编: 215000
联系人: 高雷 王威 电话:0512-69136957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