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中介打击案
一、基本案情
10月11日8点30时许,经过多日蹲点排摸,姑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雷霆之势“端”掉了位于火车站周边商务楼宇内的一家职业介绍“黑中介”。
二、办理过程
近期,姑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连接到数起虚假招工信息投诉,但一直没有具体的地址。工作就是使命,岗位就是责任,姑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展开部署,明确了“先锁定目标,再摸透营业规律,后联合突击检查”的监察思路。由于该机构没有店招店牌,营业时间不规律,举报人也只提供了大概地址,区劳动监察大队通过网格比对和实地排查,初步判定:所涉举报投诉线索同时指向了苏尚新地商务楼内的一间房,平时大门紧闭,外面也不悬挂任何标识。监察员带领网格协理员分成三组,轮流蹲点观察,发现该“黑中介”每天只在上午八点到九点和晚上七点到八点门会开着,期间会有大量工作人员进出,其他时间大门紧闭,意在躲避监管。在掌握该“黑中介”具体地点和活动规律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会同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调多部门执法力量,联合取缔了该家职业“黑中介”。
三、案件分析
清理整顿职业“黑中介”的行动,是姑苏区人社局针对举报投诉多、群众关注度高、诚信等级低或者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主动实施监察的缩影,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四、下步打算
下一步,姑苏区人社局将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长效管理机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共同监管。有效净化和规范全区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企业用工需求,持续优化辖区企业营商环境。
撤销营业执照简易注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劳动者金某某举报某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经查,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情况。经责令改正未改,后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0109.9元,对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000元。 二、办理过程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2024年3月26日,该单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简易注销手续。2024年7月30日,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了该单位的注销手续,2024年7月31日决定恢复办理对该单位查处。经查,该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手续。2023年8月6日,向该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为金某某等四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该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经社会经办机构稽核,该单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为12043.96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拟对该单位按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2.5倍的数额处行政罚款30109.9元,拟对该单位负责人张某处行政罚款2000元。2024年9月6日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单位未在给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9月13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案情分析 此次在劳动监察案件调查过程中,相关单位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了单位注销手续给案件办理过程造成了较大困扰。行政执法对象实体不存在了,案件还能不能办下去?经办人员中也有不同意见。后经与姑苏区数据局咨询、研讨相关政策法规,又于工业园区数据局反复沟通协调相关事项,最终撤销了该单位的注销手续,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结。 四、下步打算 下一步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及时和数据局、市监、街道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事项,避免陷入执法技术困境中。
一、基本情况 今年6月接投诉称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况。6月15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经过 该单位现已无实际经营场所,且无法与该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7月11日向该单位公告送达调查询问书,满30日后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8月28日,我局向该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补正材料,单位未改正。9月8日,我局向该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5000元整。 三、案例分析 该案件的特点是全程未能取得与当事单位负责人的有效沟通,期间,我局前往市监局调取企业营业执照档案,尝试多次电话与短信方式联系单位负责人,均未得到回复,认定该单位为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予以处罚。法律文书也在穷尽送达方式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因案件办理全程未与单位负责人接触,认定单位主观故意不配合程度存在一定争议,也是该案件办理的重要风险点。故办理此类案件需尽量联系当事人且上级部门对于该类似情况应予以明确处理口径或做相应的法条补充解释予以明确,避免履职风险。 同时,虽然案件以行政处罚收尾,但诉求人的欠薪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人数金额未达成拒支罪的标准也无法移交公安部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在实操中劳动监察部门对于该条的使用无指引,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劳务公司欠薪欠保案 一、基本案情 某劳务外包单位(以下简称“外包单位”)在姑苏区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近期,该外包单位的多名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 二、办理过程 1. 立案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员工投诉后,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外包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取证。 2. 证据收集:调查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收集了外包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材料。同时,还对员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3. 违法行为认定: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外包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员工工资、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4. 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监察部门对外包单位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等,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 后续跟进:为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劳动监察部门还对外包单位进行了后续跟进,督促其按时履行处罚决定,并加强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案情分析 1. 劳务外包单位管理不规范:此次案例暴露出劳务外包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未按时发放工资、未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 2. 员工权益保护意识增强:随着员工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员工开始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劳务外包单位要更加重视员工的权益保护,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3. 劳动监察部门监管有力: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员工投诉后,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依法对外包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劳动监察部门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某餐饮公司使用童工处罚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2日收到匿名反映称苏州市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童工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后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孔XX,现年15岁,反映自身情况,2024年3月孔XX上门求职并于3月26日至5月5日在该单位从事茶饮师工作。对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二、办理过程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我局2024年7月18日立案调查。7月18日孔XX就劳动报酬、车费等款项与单位协商一致,诉求人孔XX收到700元并书面撤诉。目前孔XX与其监护人居住在老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案件分析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核对查验求职者的身份信息,对于未达到工作年龄的人员不得雇用。
某商业综合体农民工欠薪案 一、基本案情 杨建南等人反映在苏州某商业中心A、D区建设项目工地干活没有拿到工资,姑苏区人社局第一时间介入。 二、办理过程 2024年3月至7月杨某等人在A、D区建设项目工地干活做油漆工,被拖欠工人工资197825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用工单位始终就工资数额问题和农民工存在着争议,因该工地四项制度执行不严,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进行了多次的协商,认真协助双方计算具体工资数额,最终双方确认工资数额为19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了工人工资,案件圆满解决。劳动监察部门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法制宣传和讲解,告知单位一定要加强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四项制度,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这样就能维护双方利益,避免今后在出现工资争议问题。 三、案情分析 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劳动监察在日常办案中最经常遇到的案件种类,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通常有很有多共同点,就是农民工的对工资数额的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往往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个人具体考勤和工资数额时,往往不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以至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经常会就工资数额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造成工资支付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同时用人单位也经常对工地的用工管理问题粗放式管理,常常让包工头钻了空子。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吊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初,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终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办理过程 2023年12月8日我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根据该单位提供的2022年8月的人力资源服务台账。该单位介绍了一名未成年人孔某就业。我局联合属地公安找到了该名未成年人,向其了解其当时去该单位求职情况。最后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案情分析 通过此次处罚维护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一)部分中介单位没有认真审核求职人员的的身份信息、登记的服务台账不详细等。 (二)求职者人员的信息查证难。根据中介提供的服务台账,有的人电话已无法联系,同时因为人员流动大联系上相关人员后也不愿意配合调查。为我们后续的处理带来难度。 (三)没有完善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如遇到当事人不配合,也无法取到当时收费的相关凭证,就需要公安等部门的协助。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相关的处罚依据只有2002年12月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四、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联动长效机制,明确公安、综合执法、人社等职能部门在处理中介案件中的执法边界。加强平时排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采取点穴式执法,联动执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让求职者来苏就业放心、舒心、安心。
水电安装班组工人欠薪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闫某等17名工人反映苏州某医疗单位办公楼重建项目拖欠装饰水电安装工人工资41.8万元。 二、办理过程 接到欠薪线索后,姑苏区人社、住建、公安及属地沧浪街道,就欠薪事项开展联合处置。经核实,闫某等17名工人为刘某装饰水电安装班组工人,装修分包单位和刘某签订装饰水电安装分包合同,装修分包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超过90%。刘某班组于2023年10月25日进场,2024年7月23日离场,累计用工37人,其中6人工资已结清,其余工人要求在离场当天结清全部工资,但刘某和装修分包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以及工人工价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经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装修分包单位及刘某共同确认该班组未结付人工费共计48.13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于7月31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结付了全部31名工人工资,所有工人均签订“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事件妥处。 三、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起典型的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欠薪案件,存在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含糊不清,工人单价存在争议,工程结算存在争议,离场当天要求结算等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工地实名制管理混乱,工人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工人单价明显低于实际,未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工作。 四、下步打算 2025年春节前,我区将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为重点,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高频调度、专项督导推动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工资清欠和应急处置等任务落实,有力有效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速递物流劳务外包单位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日接到了职工王某某和杨某某的投诉,他们反映江苏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后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12000元,同时给予警告。 二、办理过程 2024年7月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单位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有限公司签订了苏州183场地长三角小件机内部处理业务外包服务外包合同,根据江苏某公司提供的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6月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单位派驻到邮政183场地的24名员工存在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针对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23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17号),告知单位拟对单位存在的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24年8月该单位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包含投诉人的所有诉求,单位与所有职工都自行协商自行解决,所有职工都提供了书面的撤诉申请)。2024年9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17号),其中我局认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同时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圆)的行政处罚。 三、案情分析 此次投诉的立案调查,规范了劳务外包单位的行为,维护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一)劳务外包单位未认真记录好外包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人员的身份信息等; (二)外省劳务外包单位在苏州从事外包业务时,现场管理人员业务和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劳动法律法规意识不足,对员工管理比较粗糙,劳务外包单位自身因办公场所和管理部门不在苏州,对现场具体用工情况没有详尽了解,没有严格遵守劳动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再加上没有相应的劳资纠纷调解制度和途径,导致劳资矛盾激化; (三)近年来,邮政183场地因邮政公司频繁更换外包单位,每到替换新外包公司的时候出现大量人员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纠纷。另外该场地上大量使用日结工,导致该场地的劳资纠纷不断。 四、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督促劳务外包单位提升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制度,为辖区内劳动者提供更优质、全面的、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中介虚假招聘介绍童工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暑期以来,姑苏区开展了 2024年人力资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近日,区人社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外地人力资源公司分支机构涉嫌未进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随后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二、办理过程 该外地人力资源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区备案并使用其外地总公司的人力资源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人力资源机构存在未进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等违法行为。目前劳动部门已依法要求单位限期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业务时,并未意识到应当对求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必要性。法律规定明令禁止招用童工,即便是童工自愿,也不能录用童工作为员工或为童工介绍工作,用人单位有对员工信息的严格审查义务,尤其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人力资源机构,更应当具备此方面的敏感性和专业性。该人力资源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劳动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处罚。 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未获其所发布的招聘信息涉及的多家公司委托的情况下,发布相关公司岗位内容的虚假招聘信息,意图吸引求职者应聘,增加社会关注度。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该人力资源机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清除不实招聘信息并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三、案情分析 禁止使用童工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即禁止使用、禁止介绍、禁止允许。禁止使用,是指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童工;禁止介绍,是指禁止各种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为童工介绍工作;禁止允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本案中,涉案人力资源机构即违反了禁止介绍方面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属于使用童工。考虑到文艺、体育等工作的特殊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应保障被招用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常见的儿童演员不属于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组织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均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应当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核实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因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核实所单位提供的相关委托手续及发布的招聘信息,履行自身作为专业机构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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