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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建英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5]第2号)。因你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改,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32214.28元(叁萬贰仟贰佰壹拾肆圆贰角捌分)。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姑人社察罚字[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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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间,吴世雄等多名劳动者举报、投诉苏州宸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2024年6月24日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孙郁馨、韩婧、吴世雄、王天雨、康悦瑜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024年10月18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为上述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经社会经办机构稽核,你单位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中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为12885.71元。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32214.28元。你单位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上述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用工材料;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姑人社察令字[2024]第62号及其送达回证;
3.《提请核定社会保险费建议书(姑劳监核建字[2024]第004号)》及其复函。
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24号及其送达回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32214.28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房地产大厦(大新街)西南侧约50米,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