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加龙,身份证号码:3208XXXXXXXXXX1010:
本中心于2025年6月5日对你作出《失业保险责令退还催告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失业保险责令退还催告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4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责令退还催告书
李加龙,身份证号码:3208XXXXXXXXXX1010:
经查明,2020年8月-2021年9月期间您在苏州领取失业金,但2021年7月您在沭阳享受了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因此,你存在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核定,你在2021年7月-2021年9月期间违规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4929元。
我中心已向你公告送达了《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姑苏就管(待遇)责字〔2024〕第13号),现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你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49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4929元一次性退回至我中心指定账户。
退款账户户名: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退款账号: 811201090027302 。附言:(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逾期仍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 联系人:鲍祎军 联系电话:0512-69331526 邮编:215000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