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江苏苏州市仁石冉翼传媒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3210xxxxxxxxxxxx32
住所:江苏省仪征市弯巷12号x幢xx室
现向你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5第4号)。因江苏苏州市仁石冉翼传媒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改,另查,你为该单位负责人,本局决定对你个人处罚款1000元整(壹仟元整)。你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川路510号姑苏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8楼姑苏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姑人社察罚字[2025]第4号
张敏(江苏苏州市仁石冉翼传媒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3210xxxxxxxxxxxx32
住所:江苏省仪征市弯巷12号x幢xx室
2024年1月15日,劳动者金宇琦举报江苏苏州市仁石冉翼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29日,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你负责该单位日常用工管理。2024年8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为金宇琦等四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经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你单位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中,单位应承担部分为12043.96元。2025年5月24日,我局向你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个人处行政罚款1000元。你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敏的询问笔录;
2.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姑人社察令字[2024]第19号及其送达回证;
4.《提请核定社会保险费建议书(姑劳监核建字【2024】第002号)》及其复函。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5]第2号)及其送达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个人处行政罚款1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房地产大厦(大新街)西南侧约50米,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