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某某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案
基本案情:职工沈某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在苏州某某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策划工作,该单位未按规定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仅支付了该职工1466元社保补贴。该职工于2025年6月18日投诉该单位,要求补缴相关社会保险,并承诺会退还相关社保补贴。
处理结果:经姑苏区人社局立案查处,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为该职工补缴了相关社会保险。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苏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支付工资报酬案
基本案情:员工张某某、吴某某于2025年10月初入职苏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物业项目从事保安工作,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该项目经理于2025年10月中旬辞退。该项目经理以未到次月中旬的工资结算日为由,未及时结清工资报酬。该职工于2025年10月25日投诉该单位,要求结清相关工资报酬。
处理结果:经姑苏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吴门桥工作站调解,单位于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两名职工劳动报酬7000元。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用工关系的,应该及时付清相关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苏州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不合法招聘信息案件
基本案情:苏州市姑苏区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苏州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违反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七条,姑苏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发布合法的招聘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带有歧视性内容的信息。
法律依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有歧视性内容。《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歧视性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姑苏区某记餐饮店使用童工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9日姑苏区人社局收到举报反映姑苏区某记餐饮店使用童工。经查,举报人系童工本人,单位未核实入职者身份信息和年龄,于4月25日至6月10日期间使用该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2025年9月28日姑苏区人社局对单位作出行政罚款10000元的决定。
处理结果:对单位行政罚款10000元。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登记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疑似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五、江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案
基本案情:经调查,江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号在其营业执照注册地依法取得了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024年5月24号该单位在苏州市姑苏区注册成立了江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在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处理结果:姑苏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该分公司正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按规定办理书面报告程序中。
警示提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书面报告手续。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姑苏区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案
基本案情:员工曹某于2025年8月16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姑苏区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从事教培机构教师一职,约定工资5000元加提成,入职后曹某几次提出要求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公司负责人余某再三拖延,最终曹某于9月30日以单位违法提出离职,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8月、9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经姑苏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沧浪工作站调解,单位于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曹某9月16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500元。同时,为曹某补缴8月、9月的社会保险。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招录员工需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七、苏州某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案
基本案情:员工刘某于2024年8月26日入职苏州某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份员工正式转正,2025年2月份公司调整其岗位,员工转为运营专员,7月3日部门口头通知员工要求其离职,7月4日单位书面通知给员工,辞退理由为业绩不达标且其考核评分不过关。员工认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和评分不过关为理由辞退自己缺乏依据,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六、七月的基本工资一起支付完毕。
处理结果:经姑苏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沧浪工作站调解,单位于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并支付员工6月份以及7月份的工资共计4851.49元。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招录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八、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案
基本案情: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内苏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提交2024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该机构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与职业中介服务,其未按期履行年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监管秩序。鉴于其违法事实清晰,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我局向该单位正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定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报的补报工作。该单位在收到法律文书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并在限期内完成了年度报告的提交,纠正了违法行为。
警示提醒:此案的发生,暴露出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合规经营意识与内部管理上仍存在短板,机构负责人对年度报告制度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到位,视其为可轻可重的“软任务”,而非必须履行的“硬义务”。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这是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测与管理的基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对违反前述义务的处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某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政风行风热线(12345)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人民路3188号万达广场B座某单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经后续深入调查,发现该单位实质上是一家未经行政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平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黑中介”。职业中介活动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市场公平秩序,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最终被依法予以取缔。
处理结果:根据姑苏区已将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启动部门联动机制,会同综合执法队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再赴现场进行详细调查。经联合执法组现场调查认定,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当场对其作出了关闭取缔的决定。
警示提醒:“无证无照”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属违法行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违反前述义务的罚则:“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苏州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案
基本案情:苏州市姑苏区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苏州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延长一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该名员工在单位从事司机岗位存在超时加班情况,致使受侵害月延长工作时间72小时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姑苏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避免出现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资时间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十一、苏州某某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案
基本案情:苏州某某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人力资源机构服务台账并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信息,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经营问题。通过询问了解,涉案当事人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内容不够熟悉、对建立台账信息重视程度较低。
处理结果:苏州市姑苏区人社部门已责令该单位限期进行改正。
警示提醒:服务台账资料能够反映职业中介机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一项义务,也是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服务台账是人力资源机构服务机构持续规范化开展服务的有力支撑,人力资源机构服务应当高度重视台账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服务台账,促使机构走向良性发展。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姑苏区某某娟海鲜店发布不合法招聘信息案件
基本案情:苏州市姑苏区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姑苏区某某娟海鲜店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违反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七条,姑苏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发布合法的招聘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带有歧视性内容的信息。
法律依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有歧视性内容。《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歧视性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