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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其他
姑苏区人社局
2026-03-16
关于向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姑苏区人社局

关于向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6 11:05访问量:

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171106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DR3D0L97

法定代表人:张晶宇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6]03号),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姑人社察处告字[2026]03

单位名称: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DR3D0L97

住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171106A

20251027收到你单位员工投诉未缴纳社会保险事项,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冯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6211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姑人社察令字[2026]05你单位逾期未改正经姑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你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为3270.1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仲裁裁决书;

3.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流水;

4.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

5.社会保险稽核联系单。

本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270.15元(叁仟贰佰柒拾元壹角伍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820       邮编:215007

联系人:张津浩  郁敏益           电话:0512-65122026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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