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特种设备登记变更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同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手续,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因姑苏区部分特种设备未依法办理停用注销手续,我局决定对苏州市南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使用单位的42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公告停用。上述单位如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注销处理。如重新使用公告清单中特种设备的,应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特设处 电话:0512-68728616
地址:姑苏区平川路510号1616室
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