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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其他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
2026-02-10
苏州市姑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

苏州市姑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10 14:26访问量:

苏州市姑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抽样

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其中2作为检验样品,1作为备用样品。

3.检验依据

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外壳冲击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2

跌落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4

电气强度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5

防触电保护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6

非正常工作仅测5.2.5.1、5.2.5.2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7

超温保护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8

延时切断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9

耐热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10

灼热丝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2296-2022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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