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姑苏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保护区、姑苏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机动车停车场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影响深远。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停车管理文件。2021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江苏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意见》。2019年3月1日《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23年1月1日《保护区、姑苏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理顺姑苏区停车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停车泊位管理水平、使用效率,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全国、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姑苏区实际,聚焦停车管理难点、痛点问题,特此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了上海、杭州、南京、淮安等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整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二部分是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第三部分是法律责任;第四部分是附则。主要包括政府职责、收费政策、停车备案、停车场管理、经营者职责、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1.机动车停车场种类。《实施细则》规定,将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
2.机动车停车场建设、使用。《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配套建设指标、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程序,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古城范围内新建的停车场要符合古城城市风貌。
3.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备案手续有效期不超过1年,超过需重新办理。同时,区城管委将备案信息告知各街道,强化日常监管。
4.收费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分钟。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费;优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该条款明确规定免费停放时间,为临时停车人提供方便,快停快走,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5.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为缓解老旧小区居民停车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在不影响小区周围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允许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