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法治保障的两部地方性法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今起施行。同时,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全面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也于今天起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两条例一决定”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据介绍,《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共四十九条,涉及重点保护历史城区、齐抓共管管理机制、规定保护内容和要求等诸多内容。“条例”规定,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具体范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同时明确,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等。
为确保各项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按照政府职责、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职责、市有关部门职责、市和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的顺序,对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各个主体的管理职责作了规范。“条例”将对苏州构建完整的古城保护法规体系起到统领作用,对更好地保护苏州古城历史格局、传统风貌以及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提高古城保护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共二十五条,涉及保护原则、政府职责、资金保障、保护范围、建控地带等内容。“条例”在古城墙的保护规划、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衔接:一是规定将古城墙保护规划纳入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二是明确市文化(文物)、规划等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管理;三是规定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四是明确古城墙保护经费部分来源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此外,新闻发布会还介绍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