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产生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区政府本级及其部门和各新城、街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各新城、街道制定的相关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合理性,以及形式与内容的一致性,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区政府门户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机关所设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姑苏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条 申请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姑苏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过省辖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本机关单位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机关单位审查人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审查人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六条 区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姑苏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