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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坊浜144号被征收人钱遗仁(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13:43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访问量:

根据西园路北冶坊浜地块(二期河西)项目建设需要,2020年7月22日,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冶坊浜144号系私房,产权人为钱遗仁该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177.91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122.6平方米,经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实地测量你户二层以下主房面积为179.38平方米,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79.38平方米对你户进行补偿,19.52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钱遗仁,周珍玉(系钱遗仁配偶)、钱春雷(系钱遗仁与周珍玉之子)、钱景怡(系钱春雷之女)。现该处房屋内实际居住钱遗仁、周珍玉、钱春雷及其配偶丁艳芳、钱景怡。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313323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74316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后于2023年7月12日,再次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钱遗仁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2023年7月14日出席征收部门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表示对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等均持有异议,对补偿方式不做选择。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西园路北冶坊浜地块(二期河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钱遗仁(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313323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池苑14幢103室虎池苑14幢1805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08.17平方米、73.29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81.46平方米。以上房屋经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1628283元、1158422元,合计2786705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346525元由被征收人钱遗仁(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钱遗仁(户)装修、附着物价值174316元,违法建筑残值款2928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钱遗仁(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冶坊浜144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虎丘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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