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炒米浜旧城区改建西部地块建设需要, 2021年10月9日,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炒米浜209号系私房,产权人为周金凤。该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为244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建筑总面积为483.0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285平方米,198.05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四本,第一本户籍户主为周金凤;第二本户籍户主为王文炯(系周金凤之子),胡雅琴(系王文炯配偶)、王弘(系王文炯与胡雅琴之女);第三本户籍户主为王文凯(系周金凤之子),沈巧英(系王文凯配偶)、王弢(系王文凯与沈巧英之子);第四本户籍户主为周文彪(系周金凤之子),王逸芳(系周文彪配偶)、周弨(系周文彪与王逸芳之子)。现该处房屋内实际居住周金凤、王文炯、胡雅琴、王弘、周文彪、王逸芳、周弨。王文凯、沈巧英、王弢实际居住在他处。该处另有部分房屋临时出租给他人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557403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34927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后于2025年11月25日,再次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周金凤未出席2022年9月23日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彪出席2025年11月28日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周文彪在会上陈述对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有异议,选择货币补偿,要求补偿900万元。鉴于被征收人提出要求补偿的房屋价值与评估报告相违背,故不予采纳,但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选择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炒米浜旧城区改建西部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周金凤(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5574030元,货币补偿奖励1393508元,二项合计为6967538元。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周金凤(户)过渡房三处:位于虎池苑(小区)14幢506室、11幢104室、11幢702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27.33平方米、108.17平方米、73.29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308.79平方米。供被征收人周金凤(户)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周金凤(户)违法建筑残值29708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34927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四、涉及上述第一、第三项的补偿款于周金凤(户)腾退过渡房后支付。
五、被征收人周金凤(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炒米浜209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吴门桥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