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适老版
无障碍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公示公告

关于大马场弄6-1号西首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利害关系人姚金华、姚金龙、姚金良、姚金娥、杨伟、杨荣(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3:41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访问量:


根据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仓街116号花厅及周边老宅)建设需要, 20201217,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大马场弄6-1号西首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姚仁宝(亡)该处房屋承租使用面积为44.64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建筑总面积为93.78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53.57平方米,40.21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姚金龙,付文娟(系姚金龙配偶)、姚娴旎(系姚金龙与付文娟之女)、姚金良(系姚金龙之弟)。现该处房屋内实际均居住杨荣夫妻及儿子3人。姚金龙、付文娟、姚娴旎、姚金良实际居住他处。

另查明:姚仁宝已过世,其与配偶王玉珍(亦已过世)育有子女5人,分别为:长女姚金秀、次女姚金华、长子姚金龙、次子姚金良、三女姚金娥,其中姚金秀已于20021月过世,其与配偶杨仁达(已于20111月过世)育有儿子两人,分别是长子杨伟、次子杨荣。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128319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95956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利害关系人姚金华、姚金龙、姚金良、姚金娥、杨伟、杨荣(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姚金华、姚金龙、姚金良、姚金娥、杨伟、杨荣(户)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且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24725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后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书。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仓街116号花厅及周边老宅)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128319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长江花园三区144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72977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310213元由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领取。

四、产权调换房由利害关系人姚金华、姚金龙、姚金良、姚金娥、杨伟、杨荣(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利害关系人姚金华、姚金龙、姚金良、姚金娥、杨伟、杨荣(户)违法建筑残值款6032元,装修、附着物价值95956元,搬迁补助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利害关系人姚金华、姚金龙、姚金良、姚金娥、杨伟、杨荣(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大马场弄6-1号西首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验收。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