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万丰里地块综合改造(清河浜、清河浜口)项目建设需要,2024年2月2日,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清河浜8号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宁秉章(亡)。该处房屋承租使用面积为33.45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40.14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09.04平方米,其中认定面积52.63平方米,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56.41平方米,该情况已于2024年6月28日在清河浜92号公示,载明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有异议可于8月2日前予以说明或举证,逾期视为放弃。在此期间该户未予以说明或举证,现按照建筑总面积109.0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52.63平方米,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56.41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对该户进行补偿。
该处部分房屋由周如成开设苏州市沧浪区花蕾树柴商行,工商登记开业日期为2005年3月8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登记经营面积为30平方米。
另查明:产权人宁秉章已于2011年1月过世,其与配偶吴秀英(2013年5月过世),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宁建红、长女宁桂珍、次女宁桂芳。其中宁建红与季秋凤已离婚,离婚约定男方住盘门清河浜8号南面间,女方住盘门清河浜8号北面两间。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第一本户主为宁建红,宁杰星(系宁建红之子)、宁歆瑜(系宁建红孙女)、季秋凤(系宁建红前妻);第二本户主为宁桂珍。现该处房屋实际居住宁建红。宁桂珍、宁杰星、宁歆瑜、季秋凤实际均居住在他处。
房屋征收部门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1082487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58171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经营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经营人,告知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经营人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利害关系人宁建红、宁桂珍、宁桂芳、季秋凤、经营人周如成委托宁桂芳出席征收部门于2025年1月17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宁建红到会要求由政府委托的负责人来协商后中途离开;宁桂珍表示租住在外,要求解决其居住问题;宁桂芳表示个人无意见,要求安置好宁建红、宁桂珍、季秋凤即可;季秋凤表示对房屋的评估有异议,要求与宁建红分开安置补偿,选择货币补偿,要求补偿160万元,且季秋凤于协商会上提交书面意见书一份,表示清河浜8号中北面两间房屋归其居住使用,认为房屋的补偿方案不合理,不接受一切房屋征收的告知通知书,季秋凤于2025年11月28日向征收部门递交书面意见书一份,表示不同意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变更告知书。鉴于该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万丰里地块综合改造(清河浜、清河浜口)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1082487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长江花园三区2幢310室、长江花园三区6幢402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58.66平方米、48.6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07.3平方米。以上房屋经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693479元、601288元,合计1294767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212280元由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
四、产权调换房由利害关系人宁建红、宁桂珍、宁桂芳、季秋凤(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利害关系人宁建红、宁桂珍、宁桂芳、季秋凤(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残值补偿款8462元,装修、附着物价值58171元。搬迁补偿费共计2100元,其中1400元由宁建红、宁桂珍、宁桂芳、季秋凤(户)领取,700元由经营人周如成领取。补偿经营人周如成停产停业补助费1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利害关系人宁建红、宁桂珍、宁桂芳、季秋凤(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清河浜8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吴门桥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经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经营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