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迎晓里尚堂弄)建设需要, 2020年12月17日,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南显子巷11号二进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娄曼君(亡)。房屋承租使用面积为35.91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为43.09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总建筑面积为66.58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43.09平方米,23.49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楼方行。现楼方行实际居住在该处房屋内。
另查明:南显子巷11号二进公房承租人娄曼君已过世,其与配偶楼浩白(亦已过世)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女楼少君、次女楼亦君、长子楼非尧、次子楼方行。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了苏州中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中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102205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50956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利害关系人楼少君、楼亦君、楼非尧、楼方行(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利害关系人楼方行、楼非尧配偶卢小平出席征收部门于2023年11月28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楼方行陈述对违法建筑面积有异议,表示选择定销商品房且不出房屋差价款。鉴于该户其余继承人未到会,且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迎晓里尚堂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102205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长江花园三区25幢1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中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9482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227226元由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领取。
四、产权调换房由利害关系人楼少君、楼亦君、楼非尧、楼方行(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利害关系人楼少君、楼亦君、楼非尧、楼方行(户)违法建筑残值款3524元,装修、附着物价值50956元,搬迁补助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利害关系人楼少君、楼亦君、楼非尧、楼方行(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南显子巷11号二进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验收。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