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南显子巷10、16号)建设需要, 2020年12月17日,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南显子巷10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丁定康(亡)。该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40.3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18.4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40.37平方米,其余面积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无户籍登记信息。现该处房屋内实际居住丁永华(系丁定康之子)、陈敏(系丁永华配偶)二人。丁敏华实际居住在他处。
另查明:丁定康于1995年1月过世,丁定康与配偶华素芳(亦已过世)育有子女2人,分别为丁永华、丁敏华。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了江苏正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94332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未接受实地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被征收人丁敏华的委托代理人裴俊出席征收部门于2023年3月3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丁永华未到会。裴俊会上陈述对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有异议,要求原地回迁或安置两套定销商品房。鉴于裴俊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且丁永华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南显子巷10、16号)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丁永华、丁敏华(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943326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长江花园二区29幢1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58.16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正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40971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2355元由被征收人丁永华、丁敏华(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丁永华、丁敏华(户)搬迁补偿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待评估丈量后按实支付,装修、附着物待评估后按实支付。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丁永华、丁敏华(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南显子巷10号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验收。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