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适老版
无障碍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检查主体

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7-15 15:50来源:姑苏区民卫局访问量:

为加强我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现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姑苏区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卫生部39号令《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二)公共卫生监督、(三)医疗卫生监督、(四)其他”。

二、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工作(上述法律、法规等如有修改或者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委托权限

(一)对违反委托范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报委托机关审查)。

(二)按照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的决定,履行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行政控制工作。

(三)履行各类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健康行政监督职责。

四、委托期限

202211日 —— 20271231日

五、执法范围

苏州市姑苏区

六、相关要求

(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姑苏区卫生监督所在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督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的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计划,接受相关处室的监督检查,主动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调研,积极提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建议,全面完成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交付的各项监督执法工作任务。要建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责任制,严明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纪律,严防监督执法责任事故,严肃追究监督执法责任差错与事故,对监督执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报告。

(三)姑苏区卫生监督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并不得再行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四)姑苏区卫生监督所在行使委托权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及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内部运行机制,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公示。

委托机关(盖章)                      受托机构(盖章)

日期:2021年12月20日         日期:2021年12月20日

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