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同意苏州市姑苏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苏名城保护编复〔2022〕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姑苏区应急管理局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姑苏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现将委托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机关委托受委托组织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现场处理权。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管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若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和行政处罚。
(四)举报核查权。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做好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托单位。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承担受委托方因履行委托职责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方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4.向受委托方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之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4.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
职责,健全工作规范,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5.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