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专款专用,从资金上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提供保障,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驿站建设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二、管理原则
所有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验收核发”的管理原则。省、市级资金根据省、市办法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或拨至区财政;区级财政资金连同上级资金由区财政审核后,按照规范流程拨至各街道。
三、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符合公益宗旨,促进姑苏区康复驿站建设发展,以及项目管理必要支出。可包括:
(一)康复驿站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三)康复驿站培训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康复驿站相关公益项目。
四、拨款程序
(一)各街道上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项目申报表和预算;
(二)区民卫局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驿站建设目标;
(三)经审核后,区民卫局报区财政局向各街道拨付康复驿站项目资金;
(四)各街道康复驿站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俭的原则按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监督管理
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未实施完毕原则上不得报支;违反项目规定的不合理支出不得报支;票据不规范的不得报支;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